| 7.如何看待投资基金“默认”分红方式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1998以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但相关管理法规相对滞后,导致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朗书在某些条款上比较混乱,基金分红方式的约定就是其中之一。 在2004年《基金法》及其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实施以前,我国基金业的管理法规主要是1997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2000年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由于该法规颁布时我国还没有开放式基金,因此,这一规定一般默认为是对封闭式基金的约束。后来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开放式基金的分配方式没有明确约束,只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由于开放式基金可能遭受赎回压力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因此为了减少分红对基金可能造成的巨大的套现压力,多数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中都约定,在投资者不指定分红方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分红方式默认为分红再投资。 默认分红再投资方式虽然可能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收益,但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投资风险。因此,出于对投资者保护的考虑,在2004年7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分红方式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也就是说,封闭式基金只能采取现金分红,而开放式基金可以采用现金分红也可以采用分红再投资,但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与该法规配套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原有基金契约中有关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约定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知》发布起3个月内修改相关约定,将开放式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明确为现金方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因此,新近发行和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关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约定已经完全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执行。而原有老基金也基本按照该规定陆续修改了原有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